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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升机不是你想飞就能飞,想降就能降的。因此直升机起降场申请尤为重要
方法/步骤
1、 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》
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
(国务院令412号)
《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》(CCAR-97FS)《一般运行及飞行规则》(CCAR-91)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》
(国务院、中央军委令第288号)
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》(中央军委令第371号)
2、 指导文件:
《关于申办小型起降点程序和规定》
(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空军[1999]司作字第132号)
民航局[2006]2298号传真电报
《关于变更通用机场、直升机起降点的飞行程序、运行标准、试飞申请审批的许可》
民航飞发[1999]127号《关于机场试飞内容和记录格式的通知》民航局AP-71TM-74《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工作程序》。
3、 审批权限说明:
(1) 具有法人资格的通用航空企业、航空俱乐部等必须报批临时起降场飞行程序、运行标准、机场使用细则、试飞申请及临时起降场场址。
(2) 审批时需与军方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后,最终批准。
(3) 管理局负责飞行程序、运行标准、机场使用细则及试飞的审批工作(抄总局备案)。
(4) 管理局负责组织飞行程序的试飞工作
4、受理部门: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
5、 审批条件:
(1)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民航局规章;
(2) 空域规划及飞行程序方案可行;
(3) 与相邻机场关系位置符合空域规划要求;
(4)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符合规章要求;
(5) 满足飞机性能的要求;
(6) 符合军方的要求;
(7) 试飞合格。
6、 需提供资料:
(1) 加盖公章的正式申请文件;
(2) 相关资料:
1 临时起降场场址报告(需同时提供地方政府县处级以上意见函,申请人为航空企业除外);
2 飞行程序设计报告;
3 运行标准;
4 机场使用细则。
7、 办理程序:
(1) 申请人向中南局提出局面申请;
(2) 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,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。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章要求的,通知申请人补齐全部资料后,中南局予以受理;
(3) 管理局组织申请人、军方就拟申请的临时起降场场址的进行协调和可行性的评估;
(4) 管理局对申请人拟申请的临时起降场场址予以批复;
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飞行程序、运行标准设计报告、
(6) 机场使用细则进行审查,如审查不合格,退回设计部门,并书面解释原因;
(7) 审查通过后,如需要试飞,根据申请人的飞行程序试飞申请,管理局航务处向军方申请临时试飞任务和试飞航线,按照军方批复组织飞行程序试飞
(8) 试飞合格后,中南局对飞行程序、运行标准、机场使用细则予以审批,并抄报总局飞标司、空管局备案。
8、 办结时限:
局方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,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,经管理局局长批准,可以延长10日,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。依法需要听证、招标、拍卖、检验、检疫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,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许可期限内。
9、 审批的形式和内容:
局方以文件批准的形式实施审批。
10、 审批的有效期:
(1) 临时起降场场址有效期为一年;
(2) 飞行程序长期有效。
11、 审批的变更与延续:
(1) 申请人应在临时起降场场址有效期满前至少一个月提出续延申请;
(2)申请人根据临时起降场净空、导航设施等因素的变化,必须对飞行程序运行标准修改,重新报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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