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,民航局下发《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》按照是否对公众开放重新对通用机场分为A、B两类,并进一步明确了民航在通用机场建设、颁证过程中的审批事项。
同时民航局[2020]4号文件要求,2020年1月1日及以后,新建以及正在建设的B类通用机场,应当提交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场址审查意见,则需要编制场址报告,协调民航相关部门踏勘场地,取得民航场址论证审查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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